使用燃气灶应注意事项
1.使用天然气专用燃具
管道气气源类型是天然气,必须使用与其匹配的燃具。错用燃具,会导致燃气燃烧不完全,产生一氧化碳,致人中毒、死亡。
2.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会一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3.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建议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4.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培养“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离家外出时间较长,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使用热水器应注意
一、热水器类型及安装要求
1.直排式热水器属于早期热水器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在室内,所消耗的氧气也取自于室内,如果通风不畅,极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不能使用。
2.半密闭式(烟道式)热水器是直排式热水器的改进,在原来直排式结构上部增加一个防倒风排气罩与排烟系统,但不能安装在浴室内。
3.密闭式(平衡式)热水器是最安全的燃气热水器。它可以与配套烟道一起组成一个与室内空气隔离的密封系统,所需要的氧气是从室外吸取,所产生的废气也是直接排出室外,因此可以安装在浴室内。
二、浴室要求
浴室应具备排气扇(或窗户),浴室门上应有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格栅。使用时,应打开排气扇(或窗户),保证浴室内通风良好,保持热水器排烟管道通畅。
三、热水器突然熄火
使用中热水器突然熄火,原因可能是以下之一:
1.有的热水器设有自动保护装置,使用一定时间会自动关闭,只需重新开启热水器便可。
2.因水压不足,无法带动热水器燃烧。
3.因抢险、抢修等原因,紧急暂停管道气供应。应立即关闭热水器,以免恢复通气后燃气泄漏。
4.被风吹熄。
使用燃气胶管应注意
1.经常检查和清洁胶管,发现老化、龟裂、烤焦、鼠虫齿咬痕迹,应立即更换。
2.建议:正常情况下,18个月更换-次胶管。
3.燃气胶管的长度,不能超过2米。
4.胶管不要靠近炉面,以免被火焰烧烤。
5.不要穿越墙体、门窗。
6.不要压、折胶管,以免会造成堵塞,影响连续供气。
7.胶管与燃具、管道的接口处,请用管卡扎紧,防止脱落漏气。
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01
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及配件;
02
生产销售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产品铭牌、熄火保护装置、检验合格证等的燃气灶具;
03
生产销售无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的燃气灶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
04
生产销售产品上没有明显清晰不易涂改的注册商标和型号以及对应的接口型式标识,单件包装未标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注册商标、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的燃气用连接软管;
05
平台内经营者违规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或出口压力可调节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产品;违规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
06
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气瓶充装、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燃气气瓶;
07
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检验缺项漏项、擅自修理瓶阀、使用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自闭式液化石油气瓶阀》(GB/T-)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瓶阀、对设计使用年限满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未严格实施安全评估、未将报废气瓶采取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使用功能的。
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01
对无证从事燃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可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02
生产销售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产品铭牌、熄火保护装置、检验合格证等的燃气灶具行为,可依据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03
生产销售无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的燃气灶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04
生产销售产品上没有明显清晰不易涂改的注册商标和型号以及对应的接口型式标识,单件包装未标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注册商标、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的燃气用连接软管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05
平台内经营者违规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或出口压力可调节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产品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予以处罚;违规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广告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06
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气瓶充装、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燃气气瓶行为,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07
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检验缺项漏项、擅自修理瓶阀、使用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自闭式液化石油气瓶阀》(GB/T-)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瓶阀、对设计使用年限满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未严格实施安全评估、未将报废气瓶采取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使用功能的行为,可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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